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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

2023-11-17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再回到最初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当然是用人单位尽快补缴,避免员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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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张某以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为由,对公司进行了投诉,2019322日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后A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A公司以要求张某返还离职补偿、返还保密协议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期间的利息、支付保密协议违约金为由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张某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属不讲武德的违约行为,故应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离职补偿23万元以及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并向公司赔偿给其补缴社保而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第五条措辞内容可见,23万元系对张某连续工龄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A公司未足额为张某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A公司据此要求张某返还离职补偿、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以补偿金金额为由主张《离职协议书》约定的23万元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有关”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补足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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