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案,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4143号
裁判要旨:
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新证据。
裁判理由:
关于姜某美的证言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问题。本案两名证人所作证言,与经过公示的新牟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及分配方案能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当时姜某美作出了同意捐赠资金分配的意思表示,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姜某美与常某系母子关系,其作的有利于常某的证言,证明力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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