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西安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4-20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微信截图_20220805145403_副本.png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5209号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所涉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理由: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提供张某文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案涉合同系伪造,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张某文系建工公司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建工公司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文之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


更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广东春霆律所的深圳律师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