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8条

2022-12-22

一、案例要旨:


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二、案例要旨: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三、案例要旨:

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四川恒升钢构公司诉四川国际标榜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2017.1)


四、案例要旨: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总第205期)


u=1442069585,3201669212&fm=253&fmt=auto&app=120&f=JPEG.webp_副本.jpg


五、案例要旨: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六、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签订结算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的,对财政审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七、案例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崔旺林与保德县保跃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八、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8.5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