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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2024-05-27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纪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20)苏1282民再13号】


一、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二、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纪忠。

2011年6月10日,广宇幕墙公司与王纪忠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1份,约定广宇幕墙公司将国宇高科1、2、3号厂房土建工程发包给王纪忠施工,合同价款14580000元,同时约定王纪忠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承包总价70%的材料费发票。2012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1份,约定广宇幕墙公司将三鹏公司冲压生产车间土建工程发包给王纪忠施工,合同价款为4200000元,同时约定王纪忠在广宇幕墙公司付款时应提供相应款项的材料费发票,金额不得低于总工程款的60%。

另查,2013年12月27日,王纪忠就2011年6月10日的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宇幕墙公司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宇高科连带支付其工程款4757817元,后广宇幕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纪忠返还广宇幕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654000元。2015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宇幕墙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王纪忠没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施工,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王纪忠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宇幕墙公司之间的分包、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广宇幕墙公司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王纪忠施工过程中实际支出为限对王纪忠予以作价补偿,认定广宇幕墙公司实际应付给王纪忠工程款18737580.94元,并判决广宇幕墙公司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纪忠工程款3077911.32元、晒图费2265元,合计3080176.32元,国宇高科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纪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广宇幕墙公司的反诉请求。2015年4月30日,广宇幕墙公司就2012年9月2日的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纪忠返还工程款878006.4元。2016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5)泰靖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宇幕墙公司与王纪忠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于2012年9月2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应属无效,但王纪忠施工的三鹏公司冲压车间土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判决王纪忠返还广宇幕墙公司工程款679441.6元。


三、裁判结果

原审一审法院判决:一、王纪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15636306.66元的材料费发票。二、驳回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31元、财产保全费3766元,合计14097元,由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王纪忠负担12687元(王纪忠负担部分广宇幕墙公司已交纳,王纪忠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广宇幕墙公司)。

再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本院(2016)苏128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审被告王纪忠提供15636306.66元的材料费增值税专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31元、财产保全费3766元,合计14097元,由江苏广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争议焦点

关于广宇幕墙公司与王纪忠约定提供材料费发票的条款是否有效。


五、裁判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广宇幕墙公司与王纪忠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和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看,约定王纪忠提供材料费发票在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条款中,属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条款,王纪忠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在收取工程款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费发票。广宇幕墙公司要求王纪忠提供材料费发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纪忠应提供材料费发票的金额,国宇高科工程应按实际应付工程款18737580.94元×70%、三鹏公司工程按4200000元×60%计算,总计金额为15636306.66元。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2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了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此时广宇幕墙公司应当知道王纪忠应提供材料费发票的具体金额,故广宇幕墙公司要求王纪忠提供材料费发票的诉讼时效期间最早应于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现广宇幕墙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就工程款结算的两个诉讼是请求对方给付所欠工程款项或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与本案广宇幕墙公司要求王纪忠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费发票的义务,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诉讼。关于国宇高科土建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因合同无效而判决广宇幕墙公司按王纪忠施工过程中实际支出为限对王纪忠予以作价补偿,确定的总价中已扣除了税金、利润、管理费等税费,故广宇幕墙公司支付给王纪忠的款项就是王纪忠施工中实际支出的成本价,广宇幕墙公司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6.49%税率实际缴纳了相关税款,故广宇幕墙公司要求王纪忠支付税差649111.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广宇幕墙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王纪忠提供由建筑材料销售商开具的抬头为广宇幕墙公司的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票给自己。首先,本案所涉两份合同,因系违法转包、分包,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合同。其次,据广宇幕墙公司陈述,其并未向销售商购买建筑材料,实际购买者和付款人均是王纪忠,根据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销售商的开票对象应是王纪忠,而非广宇幕墙公司。第三,广宇幕墙公司因明知王纪忠无开票资格,与王纪忠约定由第三方向广宇幕墙公司开具材料费发票,以此方式来履行合同约定提供材料发票的条款,实际上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即便要求王纪忠提供或开具材料费发票,开票金额应当按照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确定,事前直接通过合同约定,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综上,广宇幕墙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七、结语/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本案所涉两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王纪忠提供材料费发票,对提供由谁开具的发票并未明确。再审过程中,双方陈述一致,即王纪忠系个人,没有开具材料费发票的资格,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费发票,系本案所涉工程购买建筑材料时由材料销售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出具的对象系广宇幕墙公司。

本案中材料具体由王纪忠负责采购,材料款由广宇幕墙公司直接支付给材料销售商,支付的流程是材料商向王纪忠催款,王纪忠向广宇幕墙公司出具收条,广宇幕墙公司再根据收条的金额将对应的款项付给材料销售商,最终根据收条与王纪忠结算。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明文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购买工程所需材料系王纪忠之合同义务。两份判决书中对国宇高科工程和三鹏公司工程的工程款总价认定均包括材料款,且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承包方式作出变更。广宇幕墙公司保留王纪忠出具之收条,作为与王纪忠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广宇幕墙公司支付的材料款系帮王纪忠代付,即王纪忠系所争议的材料款的实际的购买者和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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