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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最终实际投入全部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案例要旨:
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建设单位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其独立完成涉案工程,并未最终实际投入全部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应认定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684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诉讼过程与争点剖析》,北京市律师协会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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