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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交强险赔偿的11个裁判规则(2023版)

2023-05-18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交强险赔偿的11个裁判规则(2023版)深圳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裁判规则1: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当天即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失,但交强险约定次日零时生效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2: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其在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3:驾驶员下车修理故障车辆时被倒退滑行的车辆挤压致死的,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机动车乘客因车速过快摔出车外后膝盖等被本车刮碰造成多处受伤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5:车辆行驶过程中受害人发现回家的路口已过,其在未通知驾驶员的情况下从车上跳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6:交强险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自身过失导致的扩大损失。


裁判规则7:受害人存在醉驾等严重过错且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无责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8: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一方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9:鉴定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裁判规则10: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1:车辆所在地的交管部门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即使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深圳律师整理此次内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交强险赔偿的11个裁判规则(2023版),欢迎收藏、分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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