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对已完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管义务?相关内容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
1993年2月27日,某务局和建筑公司签订杂货码头后方工程施工合同,接着进场施工。
1993年8月18日,甲方通知乙方:“根据保税区管委会和港区建管会指示精神,你公司承建杂货码头所有在建工程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
接通知后,乙方即停止施工,未对通知提出异议。之后,双方也未对库存材料、设备进行盘点清理,也未办理移交手续。
1994年3月14日,双方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清理,发现停工时库存的当时市价为63.89万元的材料,其中乙方所购材料53.86万元,甲方供给的材料10.03万元,这些库存材料很多已锈蚀老化,现有价值无法确认。
之后,因工程款支付等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停工,并没有解除合同。停工期间整个施工现场归施工方管理,施工方应该履行已完工程、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保管义务,这是一种合同义务。
本案施工方未尽到保管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了,双方应有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材料的清点、已完工程量的确认、移交设备移交等。
遇到这种情况,切记解除合同不仅仅是书面的解除,现场利益的清理更重要,一定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从实体权利义务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