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施工措施导致费用增加应否补偿?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31日,某二建与某公司就某大厦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有关工程质量要求与处罚办法、结算依据、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造价暂估为2800万元,执行省93定额及其当地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并以经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1998年9月1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1999年3月23日,乙方将工程的竣工结算书送交某公司审核。结算对账过程中,乙方提出其在施工中为使素水泥浆与混凝土墙面结合得更牢,在大厦15层以下采用了对混凝土凿毛处理,而16层以上采用了界面剂,要求增加费用。
某公司以其未提出设计变更为由,拒绝某二建的要求。 对此,双方屡次协商未果,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基本原则: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措施费是否含在原报价中?如果没有含在原报价中,要看是什么原因增加了措施费?
如果是工程变更增加了措施费,应该计费;如果是施工方施工技术、管理等问题增加了措施费,那就不应该增加。
基本事实:施工图纸里没有凿毛和界面剂处理这个工作内容,施工方为保证施工质量增加的措施。
所以不应该增加,理由如下:
①施工图纸里没有凿毛和界面剂的要求,说明不用凿毛和界面剂也能达到质量要求;
②工程质量标准是明确的,对照图纸和规范标准,如何能达到这样的质量标准,施工方报价时是考虑过的;
③图纸设计没有缺陷,答疑、会审、交底时也没有提出问题;
④不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于应不应该采取特殊措施,施工方是能够预见到的;
⑤不属于工程变更,没有提高质量标准,施工方是在原报价施工方案基础上增加的施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