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费用的承担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裁判要旨:工程承包方用以证明增加赶工费用的文件系其单方制作,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赶工费的实际支出,该费用亦未得到发包方认可的,不足以证明赶工费用实际发生,承包方关于由发包方承担赶工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提交《批发市场二期1某—3某楼停工、抢工、窝工解决意见》及《报告》用以证明其为配合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祥公司)抢工期,增加赶工费用应当由汇丰祥公司承担,但该两份证据系四建公司单方制作,四建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赶工费的实际支出,该费用亦未得到汇丰祥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赶工费用实际发生,故四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