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建筑工程律师整理如下: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339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赶工方案已经工程发包方确认,且不足以证明工程承包方所提交的相关费用是赶工所需而非正常施工所需的,对工程承包方抢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一期抢工损失问题,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制定了赶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结论为“同意按此方案执行,由建设单位确认”,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赶工方案已经经过建设单位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司确认。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二审期间提交了劳务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及调入人员统计表、物资采购单、《项目管理周报中关于新进模板的统计表》及工程管理周报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调入人员和增加物资是赶工所需而非正常施工所需。一审法院未支持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中建一局关于抢工损失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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