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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3-03-08

挂靠施工,指的是原本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进行承揽工程并施工建设的行为。虽然挂靠施工非常普遍,但它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其民事责任该如何划分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挂靠施工行为中,从内部讲,涉及到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外部讲,涉及到与上游发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与下游材料商、农民工等第三方形成的买卖、劳动用工等其他法律关系,甚至还可能出现挂靠人将工程再次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况,那被挂靠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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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坤【实际施工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展辉公司【被挂靠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效彦【挂靠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融达利公司【发包人】

2016年,昌融达利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展辉哈密分公司。

2016年6月6日,展辉哈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效彦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吕坤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丁效彦、邱辉为展辉哈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实际交付使用。

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中吕坤的施工量及相应工程款争议较大,经吕坤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载明吕坤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9606352.82元。

展辉哈密分公司为展辉公司的分公司,现已注销。

展辉公司认可,昌融达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挂靠人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人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


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挂靠人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总的来说,挂靠施工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参与招标和承接工程时,最好不要采用挂靠的方式,碰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在做决定前一定要联系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进行咨询,才能在签署合同与实际施工过程中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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