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洪大爷的妻子早年间过世,两人有一个儿子小洪。洪大爷有一处楼房和一处平房,楼房给儿子居住,平房自己居住。
在洪大爷60岁的时候,他认识了无儿无女的满阿姨,二人便在一起生活。由于两人年纪已经大了,觉得去领取结婚证让人家笑话,所以二人便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洪大爷有遗嘱,过世后,将自己的平房送给满阿姨。
几年后,洪大爷听信“庭院经济”赚钱,不仅自己搞蝎子养殖,还发动亲戚和乡亲,跟他们签订协议,先打欠条,赚钱后再给他们分利益,后来洪大爷发现被骗了。
亲戚们纷纷上门,要求洪大爷还钱。然而在这个时候,洪大爷却突然间去世。见到洪大爷去世,亲戚们又都拿着欠条,找到了洪大爷的儿子。看到父亲的欠债,小洪只得认命。但是,洪大爷欠债实在太多,小洪根本无力偿还。
后来骗子虽然落网,但是被骗的钱财却没有追回来。小洪来到父亲的平房,要求满阿姨搬出去,想着把房子卖了还账。可是满阿姨无处可去,便一直没有搬离。小洪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便请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小洪属于法定继承人,由小洪负责洪大爷欠下的债务。可是小洪拿出自己的存款,也卖了自己得到的楼房,依旧不够偿还债务。法院裁决:满阿姨按照得到遗产的比例,与小洪一起偿还洪大爷欠下的债务。
普法课堂:
1.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受遗赠人不同情况下都有哪些处理方式呢?
(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一个继承人的,遗赠的执行不能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
(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4)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有哪些要求呢?
(1)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②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了体现人道主义,遗属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