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大爷和孙大妈是一对平常夫妻,二人没有子女,一直相依为命。孙大妈当年提前退休,退休工资不高。由于高大爷身体不好,看病吃药花销巨大,二人基本没什么存款。所幸高大爷有两处房子,老两口住一套,另外一套出租,以支撑开销。
这年,高大爷由于身体问题病逝。原本孙大妈应该得到高大爷一半的遗产。可是,由于其他一些事情,遗产并没有很快分割清楚。然而这个时候,孙大妈却选择了再婚。
和孙大妈再婚的李大爷家里条件非常好,相比之下高家的情况就窘困得多。高家人认为,孙大妈在遗产还没有分割清楚之前就选择再婚,她的遗产继承权就应该自动消失。
孙大妈认为,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高大爷生前,孙大妈一直尽心尽力照顾高大爷,二人感情非常好,不能因为她的再婚而取消她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根据法律:继承开始的时候,被继承人便取得了遗产继承的现实继承权,虽然在遗产分割以前没有实际取得该财产,但是该财产已经依法归继承人所有或共有。
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尚未实际继承、分割遗产前,另一方再婚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老年人再婚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生存的一方对前配偶的遗产仍然享有继承权。
普法课堂:
老年人再婚,《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中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中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赔养义务,都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