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仅10周岁的梁某在放学途中,被从高楼上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是最终仍然没有线索。梁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没有举证证明己方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普法课堂:
1.什么是所有人?
所有人一般指权利人,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什么是管理人?
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
3.高空抛物、坠物是否会判刑?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也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