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讲清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少涉及举证责任的含义、主体、范围、分配、移转、程序及与法院查证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民商诉讼律师以下就16个关键问题展开探讨:
1.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有无不同?
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
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4.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5.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6.举证责任能否由法官来分配?
7.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8.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9.当事人若要全面举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0.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举证?
1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13.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14.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15.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16.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节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9号)(节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节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