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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律师教您如何执行股东除名制度

2023-01-03

民商诉讼律师解答:《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形和履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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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的情形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法定股东除名情形强调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全部出资。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除名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关股东进行除名。但是在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和股东会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对股东进行除名。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并未具体限定合理期限的时间,所以建议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有权催告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自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股东会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

关于被除名股东能否参加表决,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由于被除名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其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都应受到限制,在被除名股东未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应享有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且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时,可能出现被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所以在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时,被除名股东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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