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小家庭,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大家庭。然而,纵观当今社会,却充斥着对婚姻不忠诚的现象,严重破坏了两性关系的文明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忠实义务会构成婚姻过错,从而使得过错方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遭受一定的不利后果。
家事诉讼律师解读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