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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家暴应收集哪些证据?

2022-12-23

深圳律师告知您遭到家暴应收集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6)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7)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8)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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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科普: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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