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实际施工人的产生分为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三类,在2019年2月1日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对此三类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并没有权威的观点,现实中的裁判也五花八门,同一法院却裁判不同的现象层出不穷。
由此可见,挂靠、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肯定的是,针对施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法承包方拥有这项权利。
案例链接:
(2022)辽06民终336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A、B两公司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就施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标、违约责任等等进行了约定。此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施工,B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40万元,尚欠工程款241万多元。同时,涉案工程已交复入住并且有验收合格报告。由于B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A公司无奈下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支付未发工程款241万多元以及利息,如果还不起那就涉案工程小区,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定的情形,所以改判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中A公司能最终被法院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在于A、B公司都有资质,而且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涉案小区被拍卖,A公司可以从小区拍卖款中优先拿到属于自己的241万。
最高院的案例中也有两种观点,(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从字面看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以(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案件和(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案件为例,最高院又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课堂: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关于建筑施工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在《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