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服务公司合同中均有类似“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享受乙方服务,甲方可以要求退出,但是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的相关条款,消费者有时担心因签订该条款而担心不能胜诉,合同纠纷律师提醒其实该约定属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如婚恋公司提供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服务期内剩余价款。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酌定已提供婚恋服务的价款,由婚恋公司退回剩余价款。
案例链接:
丁某与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婚恋婚姻介绍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7626号
案情概述:
2018年3月11日,原告丁某(甲方)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世纪婚恋婚姻介绍服务部(乙方)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甲方入会自愿,入会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享受乙方服务,甲方可以要求退出,但是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
同日,原告在被告处填写了《会员信息登记表》,登记表中载明征婚交友要求:婚姻状况为未婚;住房情况为市区有房;职业为事业单位、稳定工作、做生意;户口所在地不限;住家地点为本市区;工作地点不限。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给原告提供的服务标准是“尊爵会员”服务,尊爵会员服务金额为28880元/年,服务团队为高级资深特定婚恋顾问、国家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服务期限为12个月,增值服务延长至17个月,择偶要求为年收入在20万左右、有房或有车,服务内容包括主动推荐同等条件及同等条件以上符合条件者不少于12位,被动推荐不限次数等。
争议焦点: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是否已解除?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服务价款?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被告制定的格式合同,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中“甲方入会自愿,入会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享受乙方服务,甲方可以要求退出,但是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的约定属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条款。
本案为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被告答辩时自述其为原告介绍见面的7名男士的年收入在10万至20万之间,与尊爵会员择偶要求的年收入20万左右确实存在些微差距,原告对此不满意,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消极应付心理,最终双方在2018年12月16日之后未再联系,导致合同事实上终止,现原告不愿意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婚介服务并要求退还服务费,而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宜强制履行,考虑到被告确为原告提供过一定服务,故原告应当为被告已经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2033元。原告在被告处登记个人信息资料系婚姻介绍的需要,相关资料涉及原告的隐私,现双方服务合同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除其保存的及已发布的原告个人信息。原告以被告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赔偿金8664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