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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为销售作出的承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吗?

2022-11-04

一般是认定为职务行为,其作出的承诺及执行事项后果由公司承担。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员工在基于其职务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


案例链接: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么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韩晓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74民终300号


案情简介:

格上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么达公司(作为承租方)、韩晓光(作为连带保证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如约还款超过6个月后可以向出租方提出提前回购申请。

2016年8月8日,格上租赁公司向么达公司交付涉案租赁车辆。

2018年4月2日,格上租赁公司业务员谭学俊从格上租赁公司处取回涉案租赁车辆。

经评估涉案车辆市场价值为117,000元。格上租赁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800元。

格上租赁公司认为么达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故主张涉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留购价;

么达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涉案车辆已通过格上租赁公司业务员谭学俊收回,故要求以车辆评估价值折抵格上租赁公司主张的租金及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格上租赁公司业务员谭学俊处理本案解约事宜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格上租赁公司,由此认定本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协议解除。


裁判理由:

首先,格上租赁公司曾向么达公司盖章出具《提前车辆解约清算表》,说明格上租赁公司对么达公司的解约意愿已经明知,双方已进入协商清算的阶段。

其次,虽然在后续解约、第三方转移租赁过程中,被上诉人么达公司均系与业务员谭学俊直接联系,车辆也是交付给谭学俊,但由于谭学俊一直是系争融资租赁关系中代表格上租赁公司的业务员和联系人,上述《提前车辆解约清算表》也是从谭学俊中获得,故么达公司有理由相信谭学俊代表格上租赁公司。从事情发展的整体经过来看,从清算、转移再到车辆交付,么达公司均属善意。

再次,现有证据表明,系争车辆转租已是事实,格上租赁公司已与案外人也鼎公司另行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该份合同内容与本案车辆租赁具有高度延续性,可以印证第三方转移租赁的事实。

上诉人格上租赁公司经本院反复释明,无法解释与也鼎公司所签《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侧面反映其公司内部对人员、合规、公章等管理存在问题,故应对此自负责任。由此,本院认定,上诉人格上租赁公司业务员谭学俊的行为可以代表格上租赁公司,本案《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已协议解除。至于《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认定、车辆价款抵扣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上诉人格上租赁公司表示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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