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需要对未列明的贷款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2022-10-31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也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担保合同。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如果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即便只是选择性列明部分贷款合同,担保人依然要对未列明的贷款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链接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岑建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2013)甬东商初字第1261号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0月14日,温州银行向创菱电器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3日,并列明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温银9022011年高保字00808号、00809号。贷款发放后,创菱电器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归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婷微电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1月30日先后支付了贷款利息31115.3元、53693.71元、21312.59元。然而,创菱电器公司未能如期还本付息。


争议焦点: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是否应当对被告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应对原告诉请款项在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诉争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在被告婷微电子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根据该合同第一条1.1约定“保证人为债权人与申请人在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0月18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婷微电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原告与被告创菱电器公司签订的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虽未将该合同列入,但原告未以明示方式放弃被告婷微电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

第三、被告婷微电子公司曾于2012年6月份、10月份、11月份三次代借款人创菱电器公司归还过本案借款利息,该些行为也是婷微电子公司对本案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行为表征。基于以上理由,被告婷微电子公司应对被告创菱电器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温银9022010年高保字01003号《温州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创菱电器公司追偿。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