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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合同内容的属于书面约定吗?

2022-10-25

属于。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纠纷律师说法:

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

实践中已有多类案例支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书面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亦认可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链接: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海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2020)沪01民终4321号

 

裁判理由: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院注意到,吴海澜与聚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灏川是通过微信进行联系,约定吴海澜向聚仁公司购买30份“干细胞”,其中双方谈妥的标的价款、数量、款项支付、履行方式等内容与《细胞培养委托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存在实质性不同。因此,聚仁公司认为《细胞培养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应按照此合同履行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吴海澜辩称其与聚仁公司系通过微信沟通、洽谈,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故聚仁公司与吴海澜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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