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2015年8月29日,江某与洪某、魏某联合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一年之后,公司欠下贷款100余万。不久,三人达成协议,由江某负责将公司承包,获得的利润用于偿还贷款,返还洪某和魏某两人的投资。
半年后,供货方要款无果,就将江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共同承担所欠的贷款和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江某、洪某、魏某三人共同承担欠款和逾期利息。洪某、魏某不服,表示公司现在由江某一人在经营,债务应该由江某一人承担,就提出上诉。
法院经过二审,更改为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江某、洪某、魏某三人承担,其他维持原判。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合伙经营公司,共同出资,并且以企业名义取得收益,符合合伙企业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合伙人之间已经有了私下协议,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供货方讨要货款的时候,将洪某、魏某二人包括其中,自然也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由于欠款的主体并非江某、洪某和魏某三人,而是三人共同创立的公司,因此在承担债务的时候需要分成两个层次。三人共同创立的公司时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第二层次是共同创立公司的三人。所以,二审法院更改了判决。
合伙创立公司欠下的债务,首先要用合伙公司拥有的财产偿还。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与合伙人之间的私下协议无关,与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也无关。
合伙人之间并非完全对等,每个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也有一定的范围。如果某个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一定的范围,就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如果之前没有协议,就应该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当不能协商一致时,就需要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在与他人合伙创立公司的时候,应该提前拟好协议、做好约定,以免将来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