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深圳担保律师结合案例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银行请求法院判令:
一、福建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罚息;
二、某地产开发公司等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银行与其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未依法设立,故不应由抵押权人即某某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某某银行与其之间的抵押合同纠纷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京民初69号之一民事裁定:
驳回某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某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某某银行同时起诉主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情形,应当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某某银行与福建某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银行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深圳担保律师小结:
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确实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以下是深圳担保律师详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迅速确定案件管辖。
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那么不论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也不论担保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这一规则确保了案件管辖的确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了因管辖问题而导致的诉讼延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举例来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与担保人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在债务未得到履行时,债权人选择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即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