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法性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不得履行性
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也不能通过履行合同来弥补。
3、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
4、国家干预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国家会进行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并确认合同无效。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进行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无效合同的法律定义和性质,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