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主要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且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院的解释,逃逸行为是指在五种情形基础上逃跑的行为。例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等。
此外,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也很重要。即使行为人没有逃离现场,但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也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
最后,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是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
二是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