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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

2024-09-10

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盛杰与成都清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博瑞兰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2020)川01民终2506号】


一、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经登记,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即具有公示效力。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的情况下,如公司未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清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博瑞兰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闱。

2010年12月10日,盛杰、博瑞兰天公司及博瑞兰天公司委派的王春玉、孟飞召开清大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成都清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盛杰为清大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盛杰、博瑞兰天公司及博瑞兰天公司委派的王春玉、孟飞在该决议尾部签字、盖章确认。2010年12月15日,盛杰、博瑞兰天公司共同委托案外人杨洪新办理清大公司的设立手续。清大公司工商档案登记信息载明盛杰认缴出资10万元、实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2010年12月17日,清大公司成立,盛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成都清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盛杰认缴出资额10万元,并于2010年12月10日实缴10万元;博瑞兰天公司认缴出资额90万元,并于2010年12月10日实缴90万元。清大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014年6月20日,经盛杰介绍,中促中心与清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中促中心将四川工委交由清大公司协助运营管理,合作期限暂定三年,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清大公司向中促中心一次性缴纳业务培训费36万元,用于本协议期内中促中心对四川工委业务人员的培训。2014年2月13日,清大公司与案外人赵仕政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共同筹建中促中心(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四川工委达成共识,赵仕政自愿出资加入筹建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希望共建地方工作机构。四川工委正式成立需要清大公司负责完成与中促中心张海林主任签署正式文件,约定具体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赵仕政筹建时出资50万元应在清大公司与中促中心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到清大公司;在双方盈利溢价后,该款项返还赵仕政,返还后剩余部分双方按各50%分配。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赵仕政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清大公司、中促中心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清大公司向赵仕政退还出资款445625元,清大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川01民终1389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清大公司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川民申4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盛杰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因上述民事纠纷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盛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清大公司、博瑞兰天公司及周闱协助盛杰向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工商管理局涤除盛杰作为清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登记事项。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盛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盛杰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盛杰负担。


四、争议焦点

关于盛杰的股东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否涤除问题。


五、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盛杰对清大公司在设立时将其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事项是知晓和认可的,清大公司亦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盛杰登记为清大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于盛杰的股东身份应否涤除问题,本院认为,清大公司对盛杰所持股权并未履行减资程序,在无盛杰所持清大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协议以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未解决的情况下,盛杰直接诉请涤除其清大公司股东登记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杰的清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否涤除的问题。本院认为,盛杰并非被冒名登记为清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担任清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是知晓和认可的。清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应由公司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对盛杰上诉主张涤除其清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七、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陷入僵局时,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机关对此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这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与修改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问题,变更法定代表人算不算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操作时有不同看法。如果出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工商机关可以直接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处理;有些问题与工商机关自身“超范围”工作有关,如工商机关制定的公司章程格式文本考虑不全,导致矛盾出来无法解决。如果不是工商机关本身出现问题,只要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定条件,工商机关只能不予核准变更登记。根本原因是股东间的利益争议,可以建议当事人先到法院解决民事争议。此外,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任免程序,不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章程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只要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工商机关就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至于超过1/3(不含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拒绝更换公司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不属于工商机关应当判断的问题,应当由利害关系人通过提起诉讼依法确认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是有效还是无效来解决。如果司法机关确认有关文件无效,工商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决定。

我们认为在实际公司中,其一,《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中解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也就是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由法律规定代表其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章程应当对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可见,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必须写入公司章程。因此,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其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如果超过1/3(不含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拒绝更换法定代表人,就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工商机关只能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处理。

注:现行有效的管理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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