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沪01执复124号】
一、裁判要旨
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二、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圣医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浦东川沙建工公司与圣美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809号民事判决:“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天0.01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期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79,812元;三、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70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069元,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1,637元。审价费人民币477,2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圣美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圣美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浦东川沙建工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浦执字第2847号。2015年5月31日,执行机构作出(2015)浦执字第28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案涉房产。2016年5月18日,该院作出(2015)浦执字第28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A公司所有。2016年5月27日,该院执行机构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2021年11月18日,案涉房产经核准登记至买受人A公司名下。
另查明,案涉房产原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圣美申公司,2013年2月27日该院对案涉房产正式查封,原抵押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
2015年5月27日执行笔录中记载,经询问案涉房产是否在经营,被执行人法人沈路一回答“我公司使用4幢15,000平方米,1幢2幢空,3幢租出,5幢6幢门卫,7幢配电间”。上海B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沪科东房估字(2015)FC087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路XX号1-7幢工业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案涉房产4幢建筑面积15,404平方米,于价值时点案涉房产第3幢除3层外已出租,第4幢中局部为自用。
2015年11月16日,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圣美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路一制作谈话笔录,告知其案件已进入拍卖程序,向其了解案涉房产的状况,沈路一回答“现在厂区内有我公司车间……另外只有三号楼出租给他人生产,租金是每月支付的,都付清。其他承租人没有……”同日,执行机构出具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及占有房屋的案外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案涉房产。案外人认为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该院将在不负担租赁权状态下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并对房屋占有人实施强制措施。
2016年A公司与上海C有限公司等签订金磐(2016)第15期《竞买合同》,其中第九条记载案涉房产中幢号3幢带租约拍卖,租期自201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止,目前租金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1元人民币。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圣医公司的异议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圣医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争议焦点
(一)质量异议是否是本案处理的前提。
(二)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五、裁判理由
(一)质量异议是否是本案处理的前提。
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首先,双方签署甩项签证的行为表明,原告已将甩项工程外的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其次,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内部验收通过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以及验收在前、尔后结算。从被告已退还原告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制作结算并送达被告,以及被告主动委托审价等情形可以看出,双方已经进入结算阶段。案涉工程仅为被告建设工程中的一期,且其中甩项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因被告接收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可视为合格,人民法院对被告以未经验收通过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不予采纳。至于被告庭后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二)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执行(2015)浦执字第2847号案件中,该院执行部门依法拍卖后出具成交裁定,买受人已经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物权已经发生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执行机构作出强制搬迁公告、责令目前仍占用案涉房产的人员限期搬出系执行部门履行其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圣医公司以其于2012年11月25日即与被执行人就案涉房产签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强制搬迁公告,浦东法院认为,如圣医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的租赁合同早于法律查封且目前尚在租赁期内为由要求继续使用案涉房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现涉案房产拍卖成交裁定已经送达买受人,拍卖程序已经终结。圣医公司之后以其享有租赁权请求继续使用案涉房产,已经超过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综上,圣医公司以其享有租赁权为由要求撤销强制搬迁公告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圣医公司可依据其提供的《通用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其合同相对方即圣美申公司主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圣医公司的异议请求。
圣医公司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以其异议针对的是执行公告中的腾房行为而非拍卖行为,异议对象为买受人A公司,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浦东法院上述执行异议裁定及执行公告要求圣医公司迁出案涉房产的执行内容。
圣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浦东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至于被执行人与A公司的其他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圣医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七、结语/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工程甩项等具体情况,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合同中可以包含关于工程甩项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需要甩项,双方应及时沟通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甩项的内容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在本案例中,双方通过签订《工程甩项签证》有效解决了部分争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妥善保留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证据,如施工图纸、修改记录、施工进度表、工程监理报告等。这些证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将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发包方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包方的诉求。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规避、拖延执行,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执行异议程序既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矛盾争议较为突出,受到社会关注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