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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存钱结婚”目的转交女方管理的款项属于彩礼,应酌情返还

2024-07-12

在爱情中,我们该如何平衡情感的投入与金钱的付出?当婚姻未成时,我们又该如何理性地处理彼此之间的财务关系?或许,这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

 

恋爱同居期间,男方工资上交、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转账款项属于彩礼,主张女方返还。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彩礼?跟着小编结合案件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

陈先生、许女士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陈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陈先生与许女士分手。后陈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许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陈先生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许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陈先生自愿承担。因此,许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陈先生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核算,恋爱期间,陈先生共向许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

考虑到许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许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

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多次向许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许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陈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陈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陈先生借用许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事件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都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爱情的旅途中携手前行,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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