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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

2024-07-08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般条款 商业道德 互联网 商业代练

 

裁判要旨: 

1、互联网企业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共同诉称,被告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辩称,原告系提供游戏服务,被告系提供游戏代练,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王者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王者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王者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华为、小米、豌豆荚、360手机助手、PP助手等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1229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

1、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5,000元,以上共计98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针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作出相对应的特别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技术手段和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均可视作利用技术手段。涉案行为虽系被告通过运营代练帮客户端在互联网中实施,但该客户端仅提供代练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涉案行为亦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制的行为。

其次,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作为经营者、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运营的《王者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登记,匹配水平相当的对战对手及队友,保障用户获得良好的游戏体验,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涉案游戏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的代练服务,造成了如下三方面的损害后果:一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涉案代练客户端绕开了被诉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但原告却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从而无法通过自身的治理机制规制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质疑原告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三是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诉行为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还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戏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再次,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就网络游戏领域而言,其商业伦理主要涉及如下三个维度:通过禁止出借游戏账号及禁止商业代练保障竞技公平;通过游戏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设置数据使用行为边界保障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代练帮客户端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被诉客户端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游戏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无从通过平台自行予以规制,从而不合理增加原告运营涉案网络游戏的运营成本。至此,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具有干预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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