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马某和杨某同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5月8日早上6点,马某骑自行车上班。在快到单位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赶了上来,两人一边驾车一边聊天。谈笑风生之际,一不注意两人的自行车撞在一起。马某顿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不省人事。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马某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经三次住院治疗,马某行左锁骨外侧段内固定手术及取固定手术,行开颅手术及颅骨缺损修补手术。马某认为,自己之所以会受伤,是杨某和自己骑车并行聊天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裁判理由】
本案中,马某和杨某并排骑行,顾着聊天,精力没有集中在骑行上而导致两自行车相撞。由于事故发生时,马某和杨某未及时报警,交通警察未到现场进行勘查。因此交警支队认为,因该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由于马某和杨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无法还原事故的现场情况,法院根据马某和杨某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最终酌情确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律师小结】
本案是一起非机动车相撞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特别在我国这个自行车大国,骑自行车的人更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