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
关于代位继承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继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代位继承人可继承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对应予以适当多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