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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直接申请执行

2024-04-18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案情简介

201168日,某公司将其对某洋公司、某实业公司2274万元本金的债权转让给李某玲、李某1,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012111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实业公司应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2274万元及利息。

2012419日,李某玲、李某1依据上述判决和《债权转让协议》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

2012424日,福建高院向某洋公司、某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主要内容为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李某玲、李某1,经李某玲、李某1申请,该院于2012421日立案执行,请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某洋公司不服执行通知,向福建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建高院认为,福建高院受理执行申请后未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程序不当,裁定撤销执行通知,李某玲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福建高院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做法是否存在程序问题,是否应先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之后才能发出执行通知。

 

裁判结果

20121211日,最高法院裁定撤销福建高院裁定,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裁判理由

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承受人,有权依照《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债权受让人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执行法院再做出变更主体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法院先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再发执行通知,只是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并无实质影响,不能以此认定程序错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律师小结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只有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给第三人时,即申请执行人在关于债权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转让债权,才能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

我们认为这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误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既包括债权转让前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包括债权转让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该两种情形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均受法律保护。

对于债务人而言,所履行的义务是相当的,该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债权转让时尚在诉讼审理阶段,但债权经审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若经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并将相关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已履行了相关债权人的变更程序,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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