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何某某注册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个体工商户(乙方)名义,分别与好活公司(甲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与兢择公司(甲方)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其中,《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乙方自主选择承揽甲方相应业务或订单,乙方承揽的所有标的业务营收均归乙方所有;《承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同城配送业务接单平台,乙方业务人员通过甲方建立的个人饿了么ID号上线后,饿了么系统会自动发布订单信息,乙方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抢单,抢单后负责送至指定客户手中,视为完成每一单的配送业务。乙方服务期间,应接受甲方监督检验。乙方服务费按单量提成,由甲方通过好活平台支付。该协议明确双方无劳动关系,只是业务合作关系,甲方不对乙方进行考勤,乙方对其合理的配送时间可自由支配,甲方不作强制性规定。
日常工作中,兢择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对何某某进行排班、考勤等用工管理,何某某按排班时间在蜂鸟团队APP上线接单,对外提供配送服务,休假、预支工资需提前申请;若不上线、接单会承担罚款等不利后果,上班期间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何某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视距离、天气状况等有一定补贴,通过好活平台于每月25日发放。
原告(上诉人)何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何某某与兢择公司、兢择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何某某与浙江兢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何某某与兢择公司、兢择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虽然与传统劳动用工,在管理方式和生产资料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何某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与兢择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其提供的劳动是兢择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兢择公司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何某某并无相应自主权,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故可确认何某某与兢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小结】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