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婚恋关系存续期间,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金钱、财物往来,而随着双方婚恋关系的终止,双方之间的金钱、财物往来行为也随即进入“清理”状态,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何认定交往期间的转账是共同开销还是赠予亦或是借款呢?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张某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
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李某共计50余万元。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张某提出分手,经过张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结束了恋爱关系。
感情覆水难收,张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李某还钱。李某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其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重大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生活开支且其也曾向张某转款,所以李某没有回应张某的要求,且对张某避而不见。
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现金52.2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行为,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李某应当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因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张某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张某与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不能认定第四种类型转账款项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提醒】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