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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2024-04-07

实践中,常有已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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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马某于19621010日出生,2020520日入职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为骑马山人大公务员小区,工资约定为每月2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因受伤在20201123日后再未给物业公司提供劳动,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2176日,马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与马某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马某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到底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裁判理由

本案中,因马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本案中,马某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即物业公司对马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物业公司与马某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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