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解决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大护法”小程序开设“今日法条”栏目,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
日常交易往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采购合同等一系列合同,这些合同的特点在于“模板性”,即条款大致相同,仅在甲乙双方名称、标的、金额等内容上有细微差别,这就是格式合同。面对这类合同,我们往往没有太多的协商余地,通常只能匆匆浏览过长长的条款后选择“签”还是“不签。”,这些长条款里也可能包含对我们不利的“陷阱”。而此类合同中的条款就是我们今日法条要学习的主题——格式条款。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评论: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因为格式条款在订立时未与对方磋商,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民法典对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除了上述条款中说到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外,法律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以此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