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合同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合同一般具备的八项要素。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合同中缺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也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是可以根据以上条文依法加以补充完善。
因此,判断空白合同是否不成立或者无效,不仅要看合同是否空白,更重要的是要判断空白合同所缺失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当事人、确定合同类型的意思表示及标的。如果以上三种要素缺失,则可能合同不成立。但如果包含以上三种要素,则不能盲目认定合同不成立,而是应当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缺失部分依法予以补充。
裁判要点:
担保人签字真实的前提下,即使担保人所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该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担保人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曹某某、曹某与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曹某某、曹某向施某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在“担保人”一栏有方某、韦某的签名(经查明,签字是真实的)。
曹某某、曹某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诉讼中,方某、韦某主张自己当时所签字的合同是一张空白合同。
争议焦点:
方某、韦某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某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律师建议:
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能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义务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如果为申明有再磋商的权利的,即视为授权权利人补充完善合同空白部分的权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反复核对合同的空白部分是否已经补充完整,未补充完整或不需要填写的空白部分,应当划线标记,防止一方当事人事后添补不利于己方的内容。
合同签订并补充完善后,一方当事人意欲证明抵押合同为空白合同相当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合同为空白,本身即不成立也无约束力而盲目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