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是合同法的规定。受让人受让的从权利虽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如果受让的从权利其债权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其受让后的从权利仍然不受法律保护。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对高利贷进行必要的干预,按国家规定严格禁止高利贷。
【案例简介】
2007年,吴某提供给谢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6分。2010年,谢某按36%年利率标准支付吴某50万余元后,双方结算协议约定谢某结欠吴某利息100万元。2012年,从吴某处受让该债权的徐某诉请谢某支付欠款。法院判决驳回徐某诉请。
【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即年利率36%的高利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从权利与债权本身均不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谢某与吴某所签结算单约定,双方结算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复利)。徐某所受让吴某债权亦系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含复利),故不应受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小结】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正因民事法律关系属性,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应属借贷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是否约定利息、利息多少,应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确定,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将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债权人利益受损,并可能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如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故法律予以明确更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持市场经济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