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就可以休年假了,但是如果公司的员工没有主动要求休年假,能不能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年假呢?
【案例简介】
郭某是一家大型商贸公司的高级人事经理,在她工作11年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双方做了工资结算,其中郭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9.5万多元。
事后,该商贸公司却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多给了6.3万多元”,理由是年休假中有200小时属于2018年之前的,根据其公司内部规定,已视为郭某自动放弃,6.3万多元不应计入结算金额。但郭某认为,她从未因为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也从未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于是,该商贸公司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郭某返还多给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不支持该商贸公司的诉求,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解析】
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尽管该商贸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其未举证证明曾安排郭敏休假但郭敏自己拒绝的前提下,该公司仍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律师小结】
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只有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以视为劳动者放弃带薪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仅因劳动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就视其为自行放弃年休假权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