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指的是对某项事务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证行为的人。例如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担保,担保人则具体是指具有代为清偿或者还清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担保行为的人;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所约定的内容,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还清所借的债务时,担保人则要按照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若未注明担保人身份且不存在其他推定为担保人的情形,签字人不承担保责任。
问题咨询:
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情谊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那么在他人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否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雁翔公司向杨明新借款500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3分。泰重公司、柒山泰公司、腾达公司、张莉、张序晓对该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杨明新、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除了泰重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斌的签字写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之后,腾达公司、柒山泰公司的公章、王莉、张莉、张序晓的签字均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
该借款到期后,雁翔公司及五个担保人未予偿还。为实现债权,杨明新以雁翔公司及五位担保人为被告,向山东省泰安市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雁翔公司偿还杨明新500万元及利息,五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杨明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柒山泰公司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判决柒山泰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其余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上已经注明了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主张其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而柒山泰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虽未在“担保人:”后签字,但在“担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处签字盖章,且柒山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见证人,所以视为具有为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