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夫妻之间对该房产的归属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产权登记确定归属。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参考案例: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13 )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裁判理由:对于涉案房屋产权性质,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结婚登记证,证明该房所有权人为上诉人本人,属于婚前取得,虽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3万元用于上诉人购买该房,但上诉人称此款是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为条件,被上诉人同意给付上诉人的,并且同意该房产权证办理在上诉人个人名下,该房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虽有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购房款13万元,但对该房产权归属约定不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属于上诉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上诉人的婚前财产,对于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购房款13万元应视为对上诉人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