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标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真实存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转让方未能依协议完成对所要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的设立,致使其无法将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出让给受让方的,构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受让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例索引】
王某与布某、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70号】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乙双方转让的标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尚不存在,故本案属于将来物买卖。将来物买卖的最大风险在于,当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后,标的股权所在的目标公司并未设立,或者预售的房屋最终没有建成、预售的货物没有如期生产出来。如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那么将来物买卖合同有效;
即当事人一方若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也适用这一点。将来物最终确定不存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即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而被要求买受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被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权转让也同样适用这一点。
对于股权转让方而言,订立股权“预售”合同时,需要确保标的股权在将来能真实存在,否则需要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订立股权“预售”合同时,需要慎重决策,尤其需要确保标的股权在将来能实际存在,否则将会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实际上,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受让方订立股权“预售”合同。但在确有必要签订股权“预售”合同时,买受方可与转让方约定更为安全的交易方式,如在转让方已经设立目标公司之后,再开始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