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主要是对自己在行政和经济上有所限制,对于其家人主要是会祸及子女,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用户个人信用不好但是已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房贷或车贷,那么会导致房贷和车贷无法通过审核,这时候就会影响到自己的配偶也无法贷款买房、买车。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基本案情:
张某因生意周转,向代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一直不予还款,代某多次催要,张某均借口拖延。后代某将张某诉至深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偿还代某全部借款。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后代某向深圳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张某联系,但张某迟迟未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财产。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在对张某进行信用惩戒后,张某的生活与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银行不再向其发放贷款,张某的出行也受到限制。所以张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全部义务。至此,代某与张某的民借贷纠纷全部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