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境外设立的“影子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侵权人为了规避国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境外(通常是香港)将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公司名称,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境内从事宣传推广、授权加工、经营投资等活动。这些“影子公司”多数为境内的公民设立或实际控制,但因设立在境外,给权利人在大陆进行司法诉讼造成了一定障碍。
【基本案情】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第G759747A号、第8086078号、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设立了广州诺和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带有“诺和诺德”“novo nordisk”标识的糖尿病足保健鞋,注册、使用域名www.jkxyungou.com进行宣传,并在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中国)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其乐大帝公司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乐大帝公司在www.jkxyungou.com上的相关宣传内容是对其商品所作的片面宣传,没有科学和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广州诺和公司将“诺和”作为企业字号,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和宣传推广中使用“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诺和诺德(香港)”简称,侵害了诺和诺德(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对“诺和诺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诺和诺德(香港)”的使用,是全案侵权行为的重要环节。虽然该字号系在香港注册,但其在内地的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法律,应予禁止。其乐大帝公司、广州诺和公司、邸某某应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诺和诺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权人在香港注册“影子公司”实施仿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认定境外注册、境内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停止其企业名称在境内的使用,保护了权利人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为规制粤港澳大湾区内利用“影子公司”实施的仿冒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
【律师提醒】
2011年,香港公司注册公告明确了加强监管的一系列行动。最有力的一个是:如果发现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索引1中包含的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注册主任有权指示公司更改名称。品牌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注册处投诉,请注意,消除影子公司在香港的合法注册,消除后续侵权。
与内地公司名称投诉相比,公司注册处作为香港唯一的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明确,投诉程序更快捷方便,注册处不会因受理投诉而收取任何费用。一般登记处将在10天内确认投诉;答复是否指示被投诉人在确认后1至2个月内更改名称;如指示更名,被投诉人应在指示之日起6周内更名。这使得公司名称投诉成为权利人在香港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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