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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明知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的,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东方农商行诉江某、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借新还旧”的认定要件,不在于“新旧”借款的借贷主体是否一致,而在于保证人是否知道借款用途。保证人明知“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仍同为“新贷”和“旧贷”提供保证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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