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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023-09-01

【裁判要旨】

公司与董事长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若董事长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或者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约束,公司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则二者之间同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1年,张三被调任A公司,任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张三向A公司主张补偿金,A公司管理人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张三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应予以补偿。

 

【案件分析】

本案张三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负责公司对外民事法律关系,协调内部经营管理事务,且公司按月支付其薪金。张三因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了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其他具体事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其一、董事与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公司依照章程规定及股东决议选聘董事,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其二、委任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并存。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这就说明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即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可以兼容。

其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深圳律师小结】

关于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与董事长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者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有证据证明董事长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公司每月为其发放固定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否则不会仅因公司委派或选举董事长的文件,即认定公司与董事长存在劳动关系。

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公司为其发放固定工资并缴纳社保的,一般可以认定其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若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时被免除后,公司停止发放工资、不再缴纳社保,且公司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则董事长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相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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