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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08-28

当事人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检验不合格免赔条款中“检验不合格”的具体含义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加以解释。如果按照保险公司所称对“检验不合格”作扩大解释,等于加重了被保险人对车辆状态核查检验的义务,增加普通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驶风险,也可能使大量交通事故难以获得保险保障,不符合车辆投保的初衷。在车辆使用者不存在明知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而上路行驶之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援引“检验不合格”免责条款拒赔。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为其名下一辆货车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014年3月24日,原告驾驶员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杭州市某路口与由东向西过路口的案外人潘某碰撞,造成潘某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潘某无具体违法行为,由于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控制情况无法查明,故对事故责任不予认定。车辆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法院发函至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要求其安排鉴定专家出庭就相关专业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其书面复函:车辆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对车辆制动性能状况的感知,本所认为车辆并非明显制动失效,但其与驾驶员对车辆熟悉程度及个体感知能力等因素有关,故不能确定标的物车辆驾驶员是否能察觉。事故发生后,潘某亲属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潘某亲属损失110,500元,余款722,980元由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履行了上述赔款。甲公司另垫付医疗抢救费用59,440.94元。甲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乙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金788,985.94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保险金773,222.23元。乙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乙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处于安全性能检验不合格的状态,保险公司均不理赔。甲公司则认为,以上条款仅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主张拒赔。首先,从上述免责条款的文义上看,该条重点在于要求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事故时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件,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定期检验,合格后才可上路行驶。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已经通过了该年度年检,并未存在按规定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其次,尽管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存在安全性能上的问题,但从整个案情来看,并无证据表明车辆使用者存在明知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而上路行使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再次,如果按照乙保险公司所说对“检验不合格”作扩大解释,那么等于加重了被保险人对车辆状态核查检验的义务,增加普通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行驶风险,也可能使大量交通事故难以获得保险保障,不符合车辆投保的初衷。据此,乙保险公司以车辆检验不合格主张免责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并不合理,不予采信。


案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6号

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12-2022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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